作者介紹
王立群:
當代中國法學名家律師團成員;
原法院法官;
現上海英大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任上海市律師協會會展與旅游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
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法律顧問;
外省市在上海企業協會法律顧問;
CEO首席執行官俱樂部法律顧問;
工商局為企業合同解憂民心工程指定律師等職務。
案情摘要
2019年4月,廖某與旅行社在網上簽訂《委托服務協議》,約定旅行社為廖某預訂往返機票及目的地住宿酒店、接機專車,費用總計13500元。后廖某因誤機,且該機票又無法改簽,只能另行購買。廖某認為旅行社在其訂購此產品時未向其告知回程機票為團體票,不可以退票和改簽,導致廖某更改行程時無法進行退票或改簽而造成損失。故廖某向法院起訴主張旅行社支付機票損失及購買產品總價三倍的賠償。旅行社辯稱:《委托服務協議》有明確告知客戶若因自身原因誤機,自行承擔損失,以及所購票無法退改簽等內容;旅行社網站界面已經告知機票的退改簽以航空公司政策為準,且有錄音表明廖某知曉所購三張機票屬于優惠票。據此,廖某對所購機票不可退的性質應是知曉的,損失只能由廖某自行承擔。法院對于廖某與旅行社各自主張理由,通過庭審及審查雙方的證據,判決駁回廖某的訴請。
律師點評
本案法律關系的性質,系有償的委托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6條的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據此,廖某請求旅行社賠償損失的前提在于旅行社在履行《委托服務協議》時存在過錯且給廖某造成損失。本案中,廖某認為損失系由誤機所造成,但誤機系廖某自身原因導致,對此旅行社并無過錯,且《委托服務協議》約定因廖某原因造成的誤機,責任由廖某自行承擔。據此,因廖某自身原因誤機導致的損失,旅行社并無賠償義務。另,廖某認為若旅行社預訂的機票可以退改簽,則損失不會產生,因此該部分損失應由旅行社賠償。對此,本案中廖某對能否提供退改簽服務并無特別要求,旅行社為追求以盡可能優惠的價格提供廖某需求的旅游資源,進而預訂無退改簽服務的機票并無不當,亦無過錯。故,法院駁回了廖某的訴請,旅行社無需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