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紹
王立群:
當代中國法學名家律師團成員;
原法院法官;
現上海英大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任上海市律師協會會展與旅游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
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法律顧問;
外省市在上海企業協會法律顧問;
CEO首席執行官俱樂部法律顧問;
工商局為企業合同解憂民心工程指定律師等職務。
案情摘要
2015年3月3日,韓某與某旅行社簽訂出境旅游合同,參加旅行社組團的“清邁、曼谷、芭堤雅7日6晚”旅游活動。2015年3月24日,韓某在參與團隊活動乘坐快艇出海游玩時,發生意外,導致身體受傷。韓某傷情經鑒定機構鑒定,構成XXX傷殘,傷后休息6個月,營養3個月,護理3個月。
2016年5月,韓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旅行社賠償韓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人民幣246,497.09元。而旅行社辯稱在行前說明會對旅游過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項作了充分的講解和提示,要求游客聽從領隊和導游的安排。在從芭堤雅前往沙美島途中,韓某妻子不聽領隊不要坐在船頭的勸阻,執意坐在船首處,游船行駛時遇天氣下雨,韓某妻子返回船艙躲雨,遇船體顛簸發生摔倒,韓某為攙扶妻子,自己不慎跌坐在座位上,造成損傷。韓某受傷是自身原因造成,與旅行社無關,責任自負。
法院審理后認為: 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告知乘坐交通工具在行駛時勿擅自站立、行走,在旅游行程中應服從領隊和導游安排等事項,韓某及妻子應當遵從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旅行社的安全保障義務通常是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予以履行,現有的證據證明旅行社已經通過書面和口頭的方式向韓某及妻子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項,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由于韓某自身的原因造成人身損害,韓某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駁回韓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根據《旅游法》第七十條規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事前旅游合同中、行前說明會均有告知乘坐交通工具的注意事項,在事中坐游艇前又勸阻韓某妻子不要坐在船頭,旅行社已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本案旅客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自身安全負責。旅行社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是無限度的,只可能在合理限度范圍內承擔,旅客不能主觀認為只要發生旅游期間的事故,旅行社都應負責任。在本案中,旅行社事先事中均以明示方式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游客卻執意孤行,故相應的后果只能由其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