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紹
王立群:
當代中國法學名家律師團成員;
原法院法官;
現上海英大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任上海市律師協會會展與旅游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
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法律顧問;
外省市在上海企業協會法律顧問;
CEO首席執行官俱樂部法律顧問;
工商局為企業合同解憂民心工程指定律師等職務。
案情摘要
2014年5月,岳某與A旅行社簽訂《團隊國內旅游合同》,約定華東五市六日游。后A旅行社未經旅客同意將該團轉給B旅行社,并由C旅行社作為地接社負責接待。2014年5月中旬,岳某跟隨C旅行社按照行程游覽西湖,到約定集合時間遲遲不見岳某歸隊。隨后,導游組織游客一起在當地尋找岳某,但未能找到。導游于當晚向派出所報案稱岳某走失,并提供岳某的照片、著裝、身體特征等相關信息。翌日岳某兒子等人趕來又與導游等人一起尋找岳某五天,未果。據事后獲悉,岳某曾被送到救助站,然暫住一晚后自愿離開。2014年11月,岳某的尸體被發現,死亡原因排除他殺。岳某家屬認為三旅行社未經旅客同意,擅自轉團,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至岳某走失并最終導致其死亡,故岳某家屬要求三旅行社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68萬余元。經審理后,法院結合雙方證據、事實情況,判決三旅行社就岳某死亡的后果承擔40%的連帶責任。
律師點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其相關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C旅行社作為地接社和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在旅游活動過程中未能對游客岳某盡到足夠的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義務,其對游客岳某在旅游過程中的損害后果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A旅行社作為組團社和旅游活動的組織者,其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業務轉讓給B旅行社,后該團被B旅行社轉讓給C旅行社,最終出現岳某在旅游過程中走失、后死亡的損害后果。A旅行社擅自轉讓旅游團的行為與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C旅行社在主觀意思上存在共同過失,構成共同侵權,應當與C旅行社對岳某的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B旅行社雖沒有直接帶團,但其在接受A旅行社的旅行團之后又將該團轉讓給C旅行社,其擅自轉讓旅游團的行為與C旅行社也存在共同過失,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就其擅自轉讓旅游團的行為與C旅行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岳某作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在旅行中應當盡到審慎的安全注意義務,其對自身走失的后果也有一定的過錯。在走失后其應當積極與旅游團或者家人取得聯系,或者向當地警方尋求幫助。而本案中岳某被送到救助站后自愿離開,其選擇離開救助站自己回去卻不通過救助站或公安機關與家人取得聯系,岳某在可以阻止走失的結果繼續發生的情況下放任自己失去保護,并在其離開救助站數月后死亡,其對自身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過失,可以減輕三旅行社的責任。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故法院對此如上所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