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兩種形態。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當然還有可能是其他形式。不論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都受法律同等的保護。除非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需要書面形式,否則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采取何種形式建立合同關系,均由雙方協商。當然,在旅游服務的實務中,我們傾向于倡導旅行社和游客最好使用書面的i形式,更有利于保護旅行社和游客雙方的合法權益,因為口頭合同固然方便高效,但一旦出現糾紛后,舉證會成為問題,不利于權益的保護。
2、旅行社和游客之間僅僅是口頭達成一致是否可以確定合同關系成立。旅行社認為沒有簽訂書面的旅游合同形式,就可以斷定旅行社和游客之間的合同關系不成立,進而得出不繼續組團也不存在過錯的結論。旅行社的觀點正確與否,最為重要的是要根據法律的具體規定加以判斷,而不能簡單地的推定出答案。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的協議。只要雙方就權利義務達成了一致,也就是所謂的合意,即表明雙方就已經建立了合同關系,而且該合同關系不僅建立了,同時還立即生效,對于雙方當事人具有了法律的約束力,旅行社和游客都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合同建立的形式本身就包括書面的形式和口頭形式等多種形式,旅行社不能簡單地認為口頭合同不成立。顯然,上述案例中,旅行社的觀點錯誤。
3、旅行社收取了旅游團款但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合同關系如何確定。該情形與前一種情形存在相似之處,也存在不同之處。相似之處是,這兩種情形均為口頭形式,不同之處在于,一個收取了旅游團款,一個僅僅是停留在口頭上。根據法律規定,只要旅行社收取了游客的旅游團款,即使沒有簽訂書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游客的合同關系存在并生效。
我們之所以作出這個判斷,其基于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當游客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團款,游客就履行了合同義務,旅行社也接受了旅游團款,旅行社和游客就以實際行動來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否則就無法解釋旅行社和游客之間的行為。
4、旅行社和游客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未收團款的合同關系如何確定。在此情形下,旅行社和游客之間的合同關系也成立。得出旅行社和游客合同關系成立的理由是,雖然團款尚未收取,游客的主要合同義務尚未履行,旅行社的主要權利也尚未得到實現,但雙方的合意已經達成,就應當認定合同關系成立。
還有一種情形,就是旅行社和游客既簽訂了書面旅游合同,又收取了旅游團款,合同關系的成立沒有任何爭議,這是最為典型和規范的合同行為。但在旅行社服務中,尤其是在出境旅游服務中,要實現合同簽訂和團款全額支付同時進行,往往也有一定的難度,因為書面的包價旅游合同簽訂會是在機場,嚴重滯后于旅游團款收取的時間。
5、旅行社不能以未簽訂書面包價旅游合同認定合同關系不成立。雖然《旅游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要求包價旅游合同為書面形式,這也是《旅游法》對于包價旅游合同的強制性規定,而通常情況下,只要是違反了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就無效。就《旅游法》的這個強制性規定,還需要作進一步的分析。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所謂強制性規定,又有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之分,《旅游法》對于包價旅游合同書面形式的強制性規定,恰好屬于管理性強制規定,只是對簽訂包價旅游合同作出了程序性的規定,合同的形式并不影響到包價旅游合同的效力。所以說,即使包價旅游合同不具備書面的形式,僅僅是旅行社會被行政處罰,而不會導致包價旅游合同無效。